合同法的特征有哪些?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3-02 10:50) 点击:372 |
合同法的特征有哪些? (一)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自由和竞争的经济,商品、技术、资金、劳务等社会资源的交换应当在市场主体之间自由地进行,这就要求市场主体在交易中能够独立 自主,并能充分表达其意志,法律应为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留下广阔的活动空间,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因此,合同法采取了约定优先的原 则,即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的规则,《合同法》中的大多数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改变,而非强行性规范,以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当事 人的市场行为能最大限度地反映和符合市场经济的供需规律和价值规律。可以说,合同法就是任意法。 (二)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 由于合同法规范的对象是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本质上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商品交换必然要求遵循价值规律,实行等量劳动的交换,因此 决定了合同法较之于民法的其他法律更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由于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因而合同法突出地表现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 法的特点。 (三)合同法具有统一性和国际性 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它要求消除对市场的分割、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现象,使各类市场成为统一的而不是分割的市场。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在统一的市 场中平等地从事各种交易活动,同时市场经济要求促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接轨,促进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和财富的迅速增长。由此决定了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 合同法,不仅应反映国内统一市场的需要而形成一套统一规则,同时也应该与国际惯例相衔接。近几十年来,合同法的国际化已成为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势,调整国际 贸易的合同公约,例如《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1980年)等,都是合同法统一化的标志。 (四)合同法是财产法 交易关系的本质是财产关系,即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交换关系,合同法以交易关系为调整对象,通过规范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债权,实现保障当事人权益、鼓励交易、创造财富、维护社会交易关系顺利进行的目的,所以说,合同法是财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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