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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军人离婚,他单位分经济适用用,他隐瞒我私自退房,合法吗?如何找回我的权益?
和军人离婚,他单位分经济适用用,他隐瞒我私自退房,合法吗?如何找回我的权益?我祖籍北京,母亲天津人,两老人是双军人,因退休没能进京,暂住天津。他是江苏人,是现役军人,以前在天津运输学院做中文教员,当时我也在天津工作,我和他都是72年生,1998年5月4日经人介绍在天津河东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前我很直接的告诉他自己因为发烧后得了癫痫病,不适合要孩子,他自己也因自父母是姨表亲也非常同意。我们一家四口一直住在天津我父母家,直到2000年他调到北京一学院做助理,我和父母也在2001年去了北京。开始生活的很不错,因为父母双军人,我和他也有工作,所以不愁吃喝,过的也算安逸。开始在学院做助理,后做院长秘书,我们在背后非常支持他的工作,但在2006年突然提出离婚,原因是想要孩子,为以后披麻带孝养老送终,在共同生活的16年中,他没给我及家里一分钱,对我父母说话也非常不客气,对我母亲有时张口就是你一边去,你懂个屁,等用词。我父亲今年81,母亲76,母亲身体很不好,心脏病,高血压,在天津时做的乳腺手术,现在对我们的事而引起的肝硬化。对我及家里事更是不闻不问,老人病也不管不顾,每天晚上回家都很晚,有时还彻夜不归,一问不是加班就是和老乡一起吃饭,更不用提什么夫妻生活。开始我们住筒子楼,2008年院校分给他一套公寓房,我们一直住着,公寓房是如果离开所在单位,随时可以收回的。后来他又调到总部做参谋,2010年又调总部,并又分一套公寓房,他说和现在所住面积差不多,所以没要,2011年他去徐州代职半年,回来后直到2013年3月11日发现他根本没退房,一直瞒着我们住了两年多,晚上还回家睡觉,所以我们一直不知道,后来发现了,3月12日我去要钥匙,他说房子已经退了,并在外面租房住,现在又提出离婚。2012年9月1日和我协议离婚,条件第一给我10万元,怎么可能,现在他正团级,每月加起来7千多,花到哪我一点不知道;第二是2005年我父母资助2万元买的一辆捷达车,现在那车哪值钱了,在说我的病是不能开车的;第三可以继续住原单位分的公寓房,可现在他已不在旧单位任职,怎能保证离婚后不会收回,我没同意,他说只要分居两年,法院就可以判离婚。3月18日我去找他们局长谈话,说了这些事情 ,希望能够得以解决,第二次协商说可以给我30万,加上我自己有养老金退休金等也够生活了,这明显是不在管了。2013年3月9日他从家搬出去住,说是外面租房住,也不说在哪,连他们领导也不知道在哪。2013年军队为干部盖经济适用房,他已有资格购买,并排在前面,他说那是他的房子,买不买是他的权力,他说了算,和我一点关系没有,以后有机会在买,和我没有任何关系,当时申请这套经济适用房调查表是填有家属信息并盖有我单位公章的的,在婚姻存续期间我应享有至少一半的居住权吧,一共要交三次房款,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他就隐瞒我没交第三交房款,等于自动放弃,为了离婚而故意放弃,我认为是侵犯我的所有权,是故意回避。我认为军队集资干部盖经济适用房也有家属一半,不能光听一方而做主。这经济适用房的买是和总后公寓房挂勾的,只能拥有一套,如果这次离婚后他在买,两边公寓房都要交的,我住哪里,他说不是义务范围之内,可以不管。他在没我和他没有共用存款,从2006年他的工资一直自己拿着,我每月扣除保险才1000多。他最初提出离婚时说过,以后除了要照顾我这个病人,还要赡养两个老人,不属于自己的义务范畴之内,是包袱。他说现在42,因为要孩子,不想在把青春耗下去了,所以要离婚。但做为一个42岁女人,没有生活保障,以后将如何生存,他不为我考虑,也要为伺候他16年的老人想想。这种道德品质是要值得社会谴责,更何况他是党员、是军队培养出来的干部,所以我要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权益,请问部队分给他的经济房,为达离婚目的他隐瞒我私自退房,合法吗?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把房子要回来,我至少有一半居住权吧。谢谢律师。宋
地区:北京-海淀区 分类:民事法律-婚姻家庭 提问时间:2014-07-27 13:48:19
提问者:yeti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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